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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货检验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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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8]以坛为家I

    发表于 2009-5-10 18:27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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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条  为验证采购产品满足规定要求,保证只有经过检验和试验合格的采购产品才能投入生产,对采购产品检验和试验进行控制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  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原材料、外购配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和试验。
    第二章    
    第三条  质量保证部是进货检验的主管部门,负责对报验的产品进行检验及对需要进行理化试验产品的送样工作。
    第四条
    物资供应部、生产部负责对采购产品的数量、规格、外
    观等项目进行验收及报验工作;负责向质量保证部提供采购产品的订货合同、技术文件、图纸等相关资料,对需要进行理化检验的采购产品的取样工作。
    第五条

    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有关进货检验和试验技术支持。

    第三章  进货检验的实施
    第六条  由质量保证部复验的产品范围按《入厂原材料、配件复验明细》执行。
    第七条
    复验依据
    (一)国家、部、局、集团、公司有关技术标准及通知、图纸。
    凡有国家统一标准的一律按国标执行。
    (二)订货合同
    (三)依据由来
    1、
    技术标准和图纸由采购部门负责提供
    2、
    订货合同:由订货单位负责提供
    第八条  采购产品到达后,首先由产品采购部门人员根据采购合同等文件,查对进厂货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型号、外观包装等项目符合合同后,对需要复验的产品,由采购部门填写《进货检验通知单》,向质量保证部材料鉴定人员报验。
    第九条  采购产品的检验一般采用检验和试验的方法,但对某些
    本公司缺乏检验手段的产品,以及质量信誉良好的产品,也可采用核对客观证据的方法,如是否有质量证明文件、是否符合规范、是否有正确标记、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等来进行验证,确认其是否合格。对公司产品影响较大的重要物资而缺乏检验手段的,应不定期抽样委托权威机构进行检验。
    (一) 审查证件:主要依据合同的规定及质量标准,审查技术证件的有效性。
    (二) 外观检验:包装质量、表面质量、材质标记、配件代号、型号,主要规格和各部尺寸。
    第十条  常规检验的实施
    对采购产品进行外观质量检查、主要几何形状、尺寸测量、审查
    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,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。
    第十一条  理化性能检验的实施
    (一)对采购产品需要做理化性能检验的,质量保证部材料鉴定
    人员应通知物资供应部、生产部,物资供应部、生产部各库房根据质量保证部材料鉴定人员确定的取样范围、部位和数量进行取样,质量保证部材料鉴定人员负责监督取样工作,并递交试样进行理化检验。检验终结后,质量保证部材料鉴定人员根据理化检验报告单上的结果,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。
    (二)采购产品需划线检查时,由该产品采购部门负责联系,凡取样、划线时需用的切割工具、起重机、运输工具及人力,均由该产品采购部门负责解决。
    第十二条  质量合格证件周转与保存
    采购产品复验合格后,检查人员在《进货检验通知单》上签章做
    为入库收帐凭证。原始证件由质量保证部材料鉴定组保存。
    第十三条  复验不合格的采购产品管理办法
    (一)对复验不合格的采购产品,在未退换之前,由各库房负责
    标识、保管。
    (二)质量保证部会同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处理供方对质量检查结
    果的异议。
    (三)采购产品在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,财务会计部不得进行结算。
    第十四条 进货检验记录
    采购产品报验后,质量保证部材料鉴定人员应填写《入厂材料、配件检验记录台帐》。对列入《主要配件进货检验规程》中的主要配件,要根据《主要配件进货检验规程》中技术标准及要求和检查频次,填写原始记录。检验终结后,质量保证部材料鉴定人员应在报验单上盖章,证明采购产品经检验合格。
    第十五条  财务结算
    对于复验合格的采购产品,材料鉴定人员应依据复验的合格记录,在采购部门的请款结算单上加盖材料鉴定合格章和检查员章,财务会计部在收到手续齐全的请款结算单后方可进行结算,否则不予结算。
    第四章    
    第十六条

    本办法由质量保证部起草、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。

    第十七条

   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:周忠林

    第十八条  本办法由经营规划部审核。
    第十九条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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