纳士达 都百特 鑫工艺

热加工行业论坛

 找回密码
 免费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
查看: 859|回复: 0

超标排污加倍收税 钢铁等行业重点监控【转帖】

[复制链接]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开心
    20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3641 天

    连续签到: 4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

    发表于 2015-6-15 16:55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    马上注册,结交更多热工坛友,更多精彩内容等着您!

   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免费注册

    x
    6月10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《环境保护税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,征求意见稿规定,对超标、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,加倍征收环保税。

    意见稿提出,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,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,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,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。

    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。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、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,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,并报国务院备案。

    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。

    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、数量等申报情况,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,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。

    重点监控(排污)纳税人,指火电、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、煤炭、冶金、建材、采矿、化工、石化、制药、轻工(酿造、造纸、发酵、制糖、植物油加工)、纺织、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。

    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(调整)重点污染行业种类。

    该法施行后,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,不再征收排污费。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。
  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免费注册

    本版积分规则

    QQ|手机版|Archiver|热加工行业论坛 ( 苏ICP备18061189号-1|豫公网安备 41142602000010号 )
    版权所有:南京热之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
    GMT+8, 2026-1-30 22:34 , Processed in 0.079719 second(s), 22 queries .

    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    Copyright © 2001-2020, Tencent Cloud.

  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